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题库总管2019-12-17  17

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解析【考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详解】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A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B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据此,C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即依照处理申请人的制度处理。据此,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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