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至2013年在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2011年9月,公司派其参加

书海库2019-12-17  13

问题 甲于2009年至2013年在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2011年9月,公司派其参加了索具技术交流会。甲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公司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并得到批准。同年10月甲开始了研制工作,公司给其配备了一名助手。在研制期间,公司派人协助甲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甲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以及开发费、加工费等均由公司支付。2012年,该压力机研制成功。下列说法中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是:()

选项 A:该项发明的申请权属于甲,专利权属于公司B:该项发明的申请权属于公司,专利权属于甲C:若甲与公司在研制期间协议约定该项发明的申请权属于公司,则公司享有申请权D:若该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并投入市场后,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甲要求公司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时,公司可置之不理

答案C

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研制新产品的过程中,机械公司给甲配备助手,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并提供研制人员所需的所有费用,因此该发明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若无约定则专利的申请权人以及专利权人均为机械公司。因此,A、B项均不正确。若甲与公司对发明的申请权作出了约定,则应依照约定确定申请权归属。因此,C项正确。《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因此,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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