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

Freeti2020-05-20  20

问题 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选项

答案ABC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与此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故乙公司的行为会使得他人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酱油产品,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故C项说法正确。从乙公司的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字样同样的商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有益造成他人的混淆的故意,从而起到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的效果,故乙公司不仅应当停止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也应该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他人造成误认。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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