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乙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

恬恬2020-05-20  8

问题 201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乙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甲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2014年6月2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庚公司以支付欠款。庚公司于7月5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庚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乙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20万元。乙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乙公司觉得庚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庚公司支付了105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丁、戊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乙公司应先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该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长?说明理由。(2)庚公司对乙公司的追索是否合理?说明理由。(3)丁、戊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丙公司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故本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是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2)①庚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合理。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本题中庚公司于7月5日取得拒付证明,7月7日发出追索通知,符合规定。②庚公司要求乙公司清偿的金额和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款项: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题中,庚公司除了要求乙公司支付上述金额外,还要求乙公司支付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不符合规定。(3)丁、戊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本题中,丁、戊两公司均为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甲公司一同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上附有的保证条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效,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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