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公司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在长江某地点采砂的许可,市水利局经初审上报某省水利厅。省

Freeti2019-12-17  12

问题 稻田公司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在长江某地点采砂的许可,市水利局经初审上报某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后来,长江委员会向稻田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稻田公司认为该许可证所定地点范围远小于申请的范围,不服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水利部决定维持。稻田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所依赖的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水利部为第三人B:某省水利厅为第三人C:菜市水利局为第三人D:法院也应对水利部决定作出判决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长江委员会和水利部为共同被告,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的市水利局、省水利厅,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也同案件审理结果无关,故B、C项错误。该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是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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