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2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3. 78%,并与其关联企业丙幼儿食品公司和丁电子公司约定,由该两家公司分别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 56%和1. 47%。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到3月28日,甲公司才下单收盘,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并要求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但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2. 51%。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赵某为董事长。赵某上任后不久,有下列行为:(1)甲公司董事长徐某为购买豪华住宅,要求赵某以乙公司的红旗轿车一部作质押,向不知情的王某借款1 00万元。(2)赵某操纵董事会决定投资500万元研制开发一套游戏软件,只有董事王某反对。后由于这套软件带有色情色彩,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造成公司直接损失700万元。(3)与丁公司签订协议,以低于市场20%的价格向丁出售电脑配件,以帮助丁公司抢占市场份额。此外,赵某对乙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解散监事会,设两名独立董事兼任监事,并且董事会不再设常务秘书。赵某的一系列行为引起了广大股东的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但都被董事会拒绝。
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戊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假如甲公司以此为由,对股民张某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3.在徐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王某能否就乙公司的该红旗轿车行使质押权?为什么?
4.对乙公司因为投资开发软件所造成的损失,董事会是否要负赔偿责任?董事王某能否因其未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5.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对于乙公司受到的损害,按照法律途径应当如何救济?
6.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的做法正确吗?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赵某对乙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合法。甲公司应该停止买卖该股份并在3日内公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公告,而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在3月25日时持有的股份已达到7. 81%。
2.在收购要约有效的期限内,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甲对股民张某的股份压价收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收购要约中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可以。因为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押有效。
4.董事会要负赔偿责任。首先,投资计划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其次,该项计划因违法而被国家取缔,因此董事会因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王某可以因其不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5.有效。乙公司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和赵某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不正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不符合。第一,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