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6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500万元、32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4年9 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选项 A. 54.375
B. 75.000
C. 87.165
D. 125.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税款=650- 325 = 325(万元)。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 35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 35 420/(420 +1500)+ 0. 35 160/(160+320) + 0. 3 600/(600 +1800)=26.82%,所以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32526. 82 %=87.1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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