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

Loveyou2019-12-17  17

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考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对外效力;当然退伙【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本案中,合伙人甲已经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无效,A说法错误,应选。《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B说法错误,应选;C说法正确,不应选。退伙事由的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甲退伙生效日是其丧失行为能力实际发生日而非法院宣告之日,因此D说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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