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规划工业园区,该县某化工厂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获得26000平方民的规划区域,预建工业厂房,其中5000平方米为办公用房。该化工厂为该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某县规划工业园区,该县某化工厂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获得26000平方民的规划区域,预建工业厂房,其中5000平方米为办公用房。该化工厂为该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进行公开施工招标,其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


(1)通用合同条款


①发包人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②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③工程竣工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28天内给予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专用合同条款


①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抵扣比例: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5%。


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③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交由发包人上级单位指派的审计机构审核,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确认的结果为准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问题】


上述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选项

答案

解析

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理由及相应的修改建议如下:

(1)不妥之处:合同专用条款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理由: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修改建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为1年。

(2)不妥之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不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按照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保修金的返还至少需要数十年以后,这对当事人双方均缺少可操作性,且增加承包人负担,还可能因此提高工程造价。

修改建议:

①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

②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5‰。

③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返还。

(3)不妥之处: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竣工决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②专用条款修改了通用条款,但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

理由:①竣工结算价款在合同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②合同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

修改建议:删除合同专用条款本款。发包人上级单位的审计要求,应当作为其内部结算管理的一个程序。

(4)不妥之处:招标文件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

理由:通用条款要求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本案专用条款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使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成为“死循环”式的约定,对发包人逾期付款缺少约束。

修改建议: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要求,具体约定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相应违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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