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平台项目,该市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行政执法局的委托,对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和投标人参加投标详细情况如下...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A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平台项目,该市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行政执法局的委托,对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和投标人参加投标详细情况如下:


(1)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平台项目,JYZF2009C 。


(2)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质要求


①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②具备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


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投标人必须获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安全产品、杀毒软件的授权书,投标现场出示原件;


⑤投标人所投城管通终端设备必须为TD - SCDMA入围厂商产品(中国移动出具的入围厂商证明),并获得授权书(投标现场要求出示原件)。


⑥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4)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①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 2年1 0月26日起上午8:30~11: 00,下午13: 30~17: 00(节假日除外);


②招标文件出售地点:A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二楼365室;


③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现金售后不退(另有电子文档,请带好U盘);


④其他有关事项:投标人带好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和相关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①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 1 2年1 1月1 7日1 3:30起;


②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 1 2年1 1月17日14: 00止;


③投标文件接收地点:A市政府采购中心。


(6)开标有关信息


①开标时间:20 1 2年11月1 7日14: 00起。


②开标地点:A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截止期后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③中标单位确定时间:评审结束后。


(7)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联系地址:A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二楼365室


采购人:A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  ××××××××


有关本次采购活动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联系。


政府采购中心于201 2年10月2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七家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为百分制打分法,报价得分=65*[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所有报价之和/供应商数)*(1 -3%)。


201 2年1 1月5日,采购人发现图纸和设备清单需要更改,政府采购中心应采购人的要求分别给七家投标人发送了最新的图纸和设备清单。 201 2年11月1 7日,项目开标、评标会议在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举行,由地方财政部门现场全程监督。评标委员会由八位资深专家组成,全部是省内拥有类似系统硬件设备的机关推荐而来,但未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因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1和投标人2的技术部分被作为废标处理。投标人3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


【问题】


1.此次招标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是否存在问题?说明原因。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


3.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包括哪些?


4.政府采购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分方法有哪些要求?本案例中的评分方法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

解析

1.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存在部分问题。

(1)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的,且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没有在特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发送修改资料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20 1 2年1 1月5日,政府采购中心应招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向七家投标人发送了最新的图纸和设备清单,20 1 2年11月1 7日开标,中间只有13天,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2)理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产生方式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应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在没有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地区,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后,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意。本采购项目中,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有:①评标专家是机关推荐的八位资深专家,②没有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同意;③同时评标专家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例中,评标专家为8人,不符合单数的要求。

3.针对政府采购使用资金等方面的特殊性,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实施一些经济和社会的政策性目标,国务院、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强制实施了部分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

①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②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③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4.(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服务招标和采购货物,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本案例对供应商报价评审公式不符合要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2007]2号)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 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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