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

昕玥2019-12-17  16

问题 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抄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工程公司发出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2)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中,工程公司发出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①工程公司的电报称“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工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②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乙河沙厂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③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2)本案中,乙河沙厂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乙河沙厂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3)由于乙河沙厂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乙河沙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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