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

免费考试题库2020-05-20  24

问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答案AC

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属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题述案例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题述案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是用-丁单位,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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