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11年5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

Loveyou2020-05-20  22

问题 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11年5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13年2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5年3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D.C省F市

选项

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本案中经常居住地应为E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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