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 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案】
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考点】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详解】
《合同法》第1 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
2.【答案】
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与丁公司或戊公司签订转卖合同,至于将来甲公司不能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不影响甲与丁、戊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只是导致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答案】
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交付的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戊公司承担。
4.【答案】
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债的相对性;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大蒜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不能因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绝承担其应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5.【答案】
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违约金;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 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只能选择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
6.【答案】
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无权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应视为甲公司对绿豆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
7.【答案】
有效。因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权利人是否追认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丙、己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仅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此问原答案为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且甲公司拒绝追认。注意法律法规的新旧变化。
8.【答案】
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己公司对丙公司代为托运的事实并不知情,转让的价格较为合理,并且绿豆已经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己公司已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