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书海库2019-12-17  19

问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解析【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负有先支付书款的义务,乙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而非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不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乙不享有不安抗辩权,选项B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虽然享有顺序抗辩权,但其只能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不能拒绝任何履行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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