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

恬恬2020-05-20  12

问题 2012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14年8月,已有两年多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15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认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印刷厂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

选项 请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4分)(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12分)

答案

解析(1)李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致残程度进行鉴定。根据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将伤残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例中李某2014年8月发生工伤事故,在申请时效期,2015年3月被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所以李某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2)工伤致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津贴。工伤致残待遇:李某因工伤致残待遇被鉴定为四级,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其待遇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实际金额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该印刷厂和李某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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