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供应商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的

Loveyou2019-12-17  21

问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供应商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并提供(  )。

选项 A.卫生许可证书B.环境影响检测证书C.安全使用证书D.中文说明书

答案D

解析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规定见表4-14的相关内容。 表4-14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项目 内容 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亡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监测、 检测、评价及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续表项目 内容向用人单位提供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规定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原料及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规定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劳动合同的职业 病危害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丁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卫生培训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享有的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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