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紧临甲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20亩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果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8年6月8日请求甲县自...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段某在紧临甲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20亩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果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8年6月8日请求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甲土环资察函[2017]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甲土环资察函[2017]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甲土环资监[2017]422号《关于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予以公开。
  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一审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县法院审理本案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甲县法院审理本案后,应当公开宣判
C.甲县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提出答辩状,甲县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以选项B正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所以选项D正确。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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