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产品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该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在该产品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公司备案前,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其上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约定“另行通知”,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招标人又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开标时间,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可以按照第一次公告期计算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问题】
1.本案例中招标公告的发布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1.(1)本案例中,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2)本案例中,招标公告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号令)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本案例中,“另行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3)招标人在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时尚未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不符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的复函后,可以发布招标公告”的规定。
2.(1)本案例中,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的做法不正确。
(2)理由:
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外,还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在其上正式发布招标公告的日期即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所以招标人将第一次招标公告发布日起作为招标文件发售日期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
②招标人第一次招标公告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视为依法发布的招标公告,当然也不能作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起算点。招标人应按照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正式发布招标公告的日期,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