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下列案件的处理体现这一

tikufree2019-12-17  13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下列案件的处理体现这一原则的是:( )

选项 A.王某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B.张某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C.赵某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D.李某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中的第一种情形,C项正确;A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情形,故A项排除;B项中,张某经过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后得到的无罪判决结果,其无罪源于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B项排除;D项属于酌定不起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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