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

tikufree2019-12-17  15

问题 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次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 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l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传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10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11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亍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11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11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他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 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无效。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耒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本题中,乙公司未经质权人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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