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

shuhaiku2019-12-17  19

问题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不影响原有诉讼行为的效力。因此,选项A、B均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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