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出国前,将祖传的十把古扇交给好友黎某代为保管。方某出国后,黎某因生意亏损,欠

Loveyou2019-12-17  18

问题 方某出国前,将祖传的十把古扇交给好友黎某代为保管。方某出国后,黎某因生意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讨债的人络绎不绝,有的债主放出话来,如果黎某再不还钱,就找人为他“放血”,黎某到处东躲西藏,狼狈不堪,情急之下想起朋友方某出国前交给自己保存的十把古扇,于是找到不知情的吕某,商定以每把5万元(略高于同类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吕某8把扇子,约定于1998年9月17日交钱交扇。正在此时,方某回国,向黎某索要扇子,黎某无奈只好以实情告之,方某震怒,坚决不同意出卖古扇,黎某只好苦苦哀求,请方某看在多年交情上,帮他一次,方某最终只同意出卖5把古扇,另外3把是传家至宝,无论如何不肯出卖。9月17日,黎某告诉吕某该消息,吕某坚决不同意,一定要买下8把古扇,但黎某仅仅向吕某交付了方某同意出卖的5把古扇。为此,吕某收下5把古扇后起诉到法院。问: (1)法院能否支持吕某坚决买下8把古扇的请求?为什么? (2)如何最终认定8把古扇的所有权?为什么? (3)吕某是否有权要求黎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吕某是否有权要求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法院仅支持吕某买下5把古扇的请求,而对买下另外3把古扇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所有权人方某事后仅仅对出卖5把古扇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该出卖5把古扇的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但由于方某仅仅追认了出卖5把古扇的行为,而对另外3把古扇的出卖没有进行追认,故黎某出卖另外3把古扇的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因此吕某只能买下5把古扇。 (2)如果吕某愿意购买5把古扇,则该5把古扇的所有权属于吕某,但另外3把因尚未交付给吕某,故该3把古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方某。 (3)吕某无权要求黎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方某仅仅追认了5把古扇的买卖合同,对买卖合同这部分,黎某已经履行,不构成违约,而另外3把古扇因方某的拒绝追认而导致该3把古扇的买卖合同无效,故对这3把古扇而言,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吕某有权要求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方某已经对3把古扇的买卖合同拒绝追认,故3把古扇的买卖合同已经转化为无效,虽然吕某不能主张违约,但黎某在缔约之际有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吕某因缔约导致信赖利益的损失。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1条(无权处分)、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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