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飞机票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付给甲公司3

书海库2019-12-17  21

问题 张三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飞机票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付给甲公司3%的手续费,甲公司按月将票款打给乙公司。张三用销售飞机票的款项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120万元。同时私下以妻子李四的名义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乙公司的飞机票,致使甲公司亏损严重,拖欠乙公司票款300余万元无力偿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张三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B.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票款D.乙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张三只是甲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董事、高管,不能用董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的规则来约束,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张三挪用本属于甲公司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并没有直接针对自己的“出资”实施侵害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B项错误。 机票是乙公司的,丙公司销售后应当将票款返还乙公司,甲公司没有票款的请求权,所以C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作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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