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乙临街房屋,以作为和丙合伙经营餐饮店的场所,租期为2年。租赁

Loveyou2019-12-17  21

问题 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乙临街房屋,以作为和丙合伙经营餐饮店的场所,租期为2年。租赁期间,经乙同意,甲和丙花费了30 万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和扩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若甲意外身亡,丙可以请求乙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乙不得拒绝B.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乙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C.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对于无法拆除的装修物,甲可以请求乙补偿装修物的剩余价值D.租赁合同届满终止后,甲可以请求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

答案B

解析①“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的法定承受是指与原承租人有法律规定的联系的人,直接取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依法律规定概括地承受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出租人与自己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A 错误;②出租物的维修义务,没有约定时,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期为2 年,在租期内承租人维修费用的请求权肯定不会经过诉讼时效。B 选项正确;③承租人经同意装修,租期届满时,对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如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C 错误;④承租人经同意扩建的,扩建费用的承担分情况处理:办理合法手续的,由出租人承担;未办理的,由双方按过错分担。D 选项的说法“由出租人承担”过于笼统,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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