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与某韩国公司于2015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韩国公司交

恬恬2019-12-17  3

问题 中国公民甲与某韩国公司于2015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韩国公司交付货物后,甲主张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韩国公司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可予受理C.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韩国公司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的,法院不予准许D.若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甲就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第2款的规定,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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