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安国传:“刑疑,赦从

书海库2019-12-17  16

问题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安国传:“刑疑,赦从罚;罚疑,不论以为罪。”《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氾(音犯——编者注)与众共之,众疑,赦之。”问题:(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这两段文字反映的立法宗旨是什么?(4)文中提到的“五刑”、“五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法适用原则。所谓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即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者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者予以赦免的原则。该原则渊源于上古时期所奉行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信条。(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对犯有“五刑”之罪而又有疑问的,则定五罚之罪;对定五罚之罪而又有疑问的,则不予论处,以求恰当地定罪量刑。对介于轻重之间的犯罪,按照轻罪判处轻刑;对误判重罪的人,须赦免其重罪;对疑难案件须与众人共同讨论,如果众人都有疑问,则不予论罪。(3)这两段文字表明,西周时期凡是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者有争论的案件,都从轻处断或者予以赦免,这体现了西周时期在刑法运用上的慎重,这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无罪处刑和轻罪重刑的现象。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法适用原则是西周时期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也是“明德慎罚”立法指导思想在刑事立法上的具体体现。(4)这段文字中涉及的五刑,为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剩、宫、大辟五刑;五罚即对处以五刑有疑的,以赎刑代罚,其中,赎刑有五等,分别用以免除肉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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