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安监局与建委以某公司的建筑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共同罚款30万元,并从该公司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8

问题 某县安监局与建委以某公司的建筑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共同罚款30万元,并从该公司账户上划拨了30万元。该公司不服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安监局。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告知该公司追加建委为行政诉讼被告B:告知该公司追加建委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C:依职权追加建委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D:该公司拒绝追加建委为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建委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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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综合上述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共同行政行为案件,原告仅起诉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通知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故A、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也能得到实现。在本题,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请求,只针对安监局也可得到实现,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安监局有返还全部的先予赔偿义务。故本题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不需要追加,故B、C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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