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赵某,2015年取得收入如下: 1.12月工资、薪金 2

昕玥2019-12-17  2

问题 中国公民赵某,2015年取得收入如下:1.12月工资、薪金2.投资所得(1)将原始价值50万元的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女儿,股权公允价值120万元;(2)取得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利息4400元,国债利息5410元,单位集资利息收入20000元;(3)1月份从A股市场购入甲公司股票20000元,乙公司股票50000元。4月从甲公司分得税前股息收入800元,5月从乙公司分得红股3000股,公允价值3.7元/股,票面价值1元/股,12月将甲、乙公司股票转让;3.其他(1)交通事故,保险赔偿3000元;(2)自有住房出租,年租金36000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针对赵某股权转让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偏低的股权转让收入可视为有正当理由B.主管税务机关按类比法核定征收个税C.转让所得应缴纳个税14万元D.赵某的女儿就获得股权之次月15日内缴纳个税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股权转让的有关税务处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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