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为( )。(2010年案例分析第75题

Freeti2020-09-17  29

问题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为(     )。(2010年案例分析第75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济损失,乙公司将该挖泥船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在交付船舶时全部付清。甲公司因欠丁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其对乙公司的第二期价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该期价款和第三期价款。丙公司在租赁期间,私自将该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戊公司交付了预付款,丙公司正要将该船舶交付戊公司,甲公司得知后予以制止,引发诉讼。

选项 A、效力待定B、无效C、有效D、可撤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以及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甲虽然保留了挖泥船的所有权,但不得处分该船,而只能在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取回该船。乙公司虽然有权占有、使用挖泥船并获得收益,但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并未取得挖泥船的所有权,故未经甲公司同意,不得将该船予以转让或者设定抵押、质押。不过,乙公司将该挖泥船予以出租的,因未威胁到甲公司的船舶所有权,并且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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