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乙县国税局责令丙企业缴纳税款30万元。丙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丙企业

Loveyou2019-12-17  21

问题 甲市乙县国税局责令丙企业缴纳税款30万元。丙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丙企业起诉。诉讼中,县国税局决定拍卖丙企业的产品以抵缴税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本案复议机关是甲市国税局B.本案被告是乙县国税局C.对拍卖决定,丙企业可直接起诉D.如诉讼中,县国税局申请法院执行税款的,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答案A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是乙县国税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国税局。故B项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拍卖决定是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复议选择案件,故C项对。《执行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本案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先予执行情形,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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