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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
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
题库总管
2020-05-20
66
问题
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B.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C.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丁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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