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

书海库2019-12-17  17

问题 背景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08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08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08年5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5)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理由: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理由: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3)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之二:公证机构1人;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5)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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