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

恬恬2020-05-20  25

问题 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主要由李军偿还B、全部由李军偿还C、由孙静偿还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选项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题中,李军在与孙静结婚后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所产生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约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况且,借款所购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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