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销售商)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商店,丙十分喜

恬恬2019-12-17  19

问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销售商)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商店,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选项 A.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C.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应当返还D.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佩玉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乙不能依据先占取得佩玉的所有权,故排除B项。《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我国仍然承认先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排除D项。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最后占有人为善意,所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必须给予善意占有人补偿,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不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的,必须自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此时适用善意取得。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如果遗失物符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而盗赃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是遗失物和盗赃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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