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

shuhaiku2019-12-17  23

问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选项 A. 30000元B. 34000元C. 19000元D. 15000元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犯罪数额以共犯的数额计算,再加上他自己以前的4000元,共34000元。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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