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

恬恬2019-12-17  20

问题 Susan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利息所得的税率分别为10%和20%。假设甲国对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税,则Susan女士应在甲国纳税()万元。

选项 A:0B:9C:10D:30

答案C

解析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已纳税款=100*20%=2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30万元,因此经营所得的已纳税款20万元可以全额得到抵免,在甲国需补税=30-20=10(万元);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10%=1(万元),来源于乙国的利息所得已纳税款=10*20%=2(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万元,实际抵免额等于1万元,在甲国不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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