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

Freeti2019-12-17  23

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

选项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 A项:《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当选。 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 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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