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

恬恬2019-12-17  17

问题 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答案D

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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