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

恬恬2019-12-17  17

问题 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A. 2003年4月1日B. 2003年8月1日C. 2005年4月1日D. 2005年8月1日

选项

答案D

解析2006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3题《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建设单位最终结算款的时间是2003年4月1日,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4月2日起计算。但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要求建设单位付款,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2003年8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2年,所以诉讼时效届满为2005年8月1日。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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