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2013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区的某站下车。吉某觉得在斗殴中吃亏,遂在童某下车后尾随童某伺机报复。当童某行至该市C区一胡同时,吉某趁童某不备突然冲向童某并将其踹倒,政其重伤。吉某迅即逃离现场。
同年1月21日,吉某被提起公诉。吉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地铁运营公司的监控录像表明二人在地铁上大打出手时,确是童某先动的手。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最终对吉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关于本案,应由下述哪一人民法院管辖?(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甲市C区人民法院
D.地铁运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选项

答案C

解析《利亊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粮。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已知信息中无法得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故应由甲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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