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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总价1亿元人民币。该学校与Q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某大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总价1亿元人民币。该学校与Q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tikufree
2019-12-17
40
问题
某大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总价1亿元人民币。该学校与Q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委托Q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教学楼全部施工工程进行招标,Q公司在招标文件 中要求:①每位投标人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提交投标保证金。②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中标价为基础按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费后上浮15%记取)规定计取并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计入工程前期费用,招标人不另行支付。③每位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印制成本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共受理投标文件10份,其中D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张设计图纸从中滑落出来,工作人员将该设计图纸放回了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 使其成为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会现场,B公司没有派人出席开标会议,而被招标 方当场宣布为废标,不准进入下一程序。在当众拆封后,发现F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Q招标公司的帮助下其修改了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并被允许继续参加评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议,最终E公司中标。E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的装饰工程和水电暖工程分别分包给曱公司和乙公司。在教学楼投入使用后,乙公司承包的水电暖工程出现问题,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的招标事宜通常有 哪些?2.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应该如何?3.Q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E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5.哪一方应对该大学所遭受的损失负责?各方均应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的招标事宜通常有 哪些?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通常承担的招标代理事宜有:(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2.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应该如何?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标准 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査。一般来说,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为:(1)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査委员会;(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査;(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査;(4)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5)完成书面资格审査报告。3.Q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答: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1)不妥之处:每位投标人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提交投标保证金。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实施)第26条规定,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 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不妥之处:D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张设计图纸从中滑落出来,工作人员将该 设计图纸放回了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使其成为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理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滑落说明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的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Q招标公 司将其重新装入D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并使其成为合法的投标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不妥之处:B公司没有派人出席开标会议,而被招标方当场宣布为废标。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 此可以认为,出席开标会议是投标人的一种自愿行为,是投标人的一种权利。如果投标人 没有参加开标,也只能认为是其放弃了这种权利,不能因为投标人没有参加开标就判定其 投标无效。公司宣布B公司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不合法。(4)不妥之处:F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Q招标公司的帮助下其修改了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并被允许继续参加评标。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 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Q公司帮助F公司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差异, 并允许其成为合格投标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E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答:(1)E公司的分包行为妥当。(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 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本题中,E公司的分包行为满足上述规定。5.哪一方对该大学所遭受的损失负责?各方均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E公司对该大学所遭受的损失负责,乙公司应当就分包的水电暖项目与E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E公司应当就该水电暖工程给大学带来的损失负责。同时,接受分包的乙公司应当就分包的水电暖项目与E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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