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如

Loveyou2020-05-20  16

问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如在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比例(  ),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 A. 超过总额的10%的 B. 少于总额的2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 C. 少于总额的3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 D. 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

选项

答案D

解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44条第4项规定,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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