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8年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8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20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50000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

admin2020-12-24  2

问题 甲企业2018年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8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20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50000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1800 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2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2500元。下列关于甲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职工福利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元
B.职工教育经费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C.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元
D.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19200元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8% 、2%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 80 000 X14% = 11 200 (元),小于实际支出12 000 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 11 200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 元;( 2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 = 80 000 X 8% =6 400 (元),大于实际支出2 500 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 400元,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 工会经费支出扣除限额= 80000X2%= 1600(元),小于实际支出1800 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6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元。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金额合计= 11200 +6400+ 1600 = 19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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