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

恬恬2020-05-20  24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第89—91题。

选项 89.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无效B.该约定合法有效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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