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

书海库2019-12-17  31

问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为()。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企业与乙银行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选项

答案B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答复。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应选B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Yy49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