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9 月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 万元的价格购买20

Loveyou2019-12-17  15

问题 2011 年9 月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 万元的价格购买20 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 月12 日,乙公司交付了20 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2011 年11 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 年6 月建成。2012 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 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 年1 月26 日,甲公司将20 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 万元,租期3 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 年10 月10 日以每台20 万元的价格将20 台货车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同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即交回货车。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 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 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中优先补缴650 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 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于2011 年10 月12 日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货车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并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期在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甲公司将货车转让给成公司后,原租赁合同对戊公司继续有效。(4)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戊公司解除合同后,即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5)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650 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7)乙公司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1200 万元的总拍卖款中,优先偿付土地管理部门65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应再减去350 万元的办公楼拍得价款。这样,供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为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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