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

恬恬2019-12-17  16

问题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选项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为了保全个人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是出于不得以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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