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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
恬恬
2019-12-17
61
问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没有排斥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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