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书海库2019-12-17  22

问题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3)该行为构成贪污罪。国有银行的会计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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